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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联农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工商联业商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Province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Agricultu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本商会性质:本商会是黑龙江省工商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的以农业产业行业中非公有制企业代表人士为主体,相关行业参与的全省范围内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商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项目合作、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促进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早日实现,为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黑龙江省和粮农业-771771中国威尼斯.Cm·官方App Stor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经营、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更新换代,营造产名牌、销名牌、创名店的市场氛围,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参观、考察、联谊、新产品推介和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拓渠道、广播信誉、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

(四)加强与省外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联手整合省内外展会资源,组织全省性农业产业产品展,共同培育行业大市场。

(五)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内外的民间商会广泛联系,适时组织考察、互访、交流、贸易等活动,并建立外联渠道,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和出口产品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与交流。

  (六)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七)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八)引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好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承办政府及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包括以经营和生产农产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外阜驻本省办事处、销售公司和行业内分支机构及涉农合作经济组织。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包括投资者和各种技术人才;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从事农业产业及相关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农业产业行业及与该行业相关的骨干企业、组织和个人。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登记机关备案;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及资格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会刊、网络、融资、培训等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省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处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它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具有热心为黑龙江省农业产业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作风民主,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原则上由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省工商联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决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省工商联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及开办费;

  (二)资助及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九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省工商联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商联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报省工商联及登机机关审查同意后,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如遇特殊情况,报省工商联及登机机关审查同意后,以通讯会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工商联及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工商联及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工商联指导下,省民政厅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 7 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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